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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湖南省株洲市**市**镇**村**组**号,现住福鼎市**镇**村**号**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12月12日由福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5时许下午,被告人余某某驾驶闽****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福鼎市茂华中学往铂金华城方向行驶,途经福鼎市铂金华城**号**路段时,刮碰同方向由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致使电动车侧翻,电动车上乘员杨某某被闽****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何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其于2019年12月2日一次性赔偿死者杨某某家属106万元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福鼎市医院疾病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调处中心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袁某某、周某某、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主动报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振丰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925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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