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6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梯**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粤A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高栏港经济区**镇**路行驶至交**街路口时,碰撞在人行横道过马路的行人高某甲,造成车辆损坏及被害人高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某某立即下车,与周围群众一起送被害人高某甲到医院进行抢救,并在医院等候交警前来处理。被害人高某甲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甲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高某甲所受损伤符合交通损伤形态特征,并因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共计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一百余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频分析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说明、处警单、调解记录、收据及刑事谅解书等;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高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等;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威
检察官助理 莫结红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梯**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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