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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74********,汉族,大专文化,**银行**分行**。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路**号,住荆州市荆州区**园**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鄂D****9小型轿车沿荆州市荆州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幼儿园门前花坛开口处右转弯驶入南侧非机动车道时,与沿南侧非机动车道同向行驶至此由刘某甲(殁年50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认定书;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讯问、出警及抽血送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余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爱蓉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号。联系电话:1530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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