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鄱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江西省鄱阳县**街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闽******号轻型栏板货车在本区江滨南路霞洲路段行驶时因注意力不集中,未注意观察路面的情况致措施不当,由快速车道驶入慢速车道追尾碰撞行驶在慢速车道的李某甲驾驶后载李某乙(殁年5岁)的丰泽******号电动车,造成李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余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某乙系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7688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和解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尸表检验意见书、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思萍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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