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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号**栋**单元**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龙洪波,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0666574。

被害人陈某某(死亡),男,殁年54岁,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

被害人黄某某(死亡),女,殁年54岁,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晚,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照号为川A****挂的重型平板半挂车,沿成都市青白江区复兴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日20时05分行至青白江区复兴大道编号为074路灯处,与同向同车道前方被害人陈某某驾驶搭乘被害人黄某某的未依法登记的二轮车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二车受损,陈某某、黄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余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源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侦查卷宗贰册;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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