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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生于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9********,四川省仁某某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仁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姜某甲、姜某乙从禄加镇往宝飞镇方向行驶,17时55分,当车行至禄加镇光辉街141号外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同向行走的行人唐某某相撞,造成余某某、姜某甲受伤,唐某某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仁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余某某前往医院治疗,并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理,后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丽

2019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住仁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960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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