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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栋**镇**村委**组**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余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驶往姚某某客运站,行驶至G227国道K2794+30米路段时,与行人刘某某、李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李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4日李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霞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住姚某某栋**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7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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