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路**巷**号,现暂住广东省南澳县**镇**出租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1时16分左右,被告人余某某驾驶一辆粤D****5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南澳县龙滨路宫前大圆附近(即中国建设银行对面)路段倒车时,碰撞到站在人行横道上的被害人杨某甲,致杨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配合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的亲属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粤D****5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材料证明、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证人杨某乙洪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由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由广东省南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尸体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粤D****5号轻型厢式货车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没有确认安全后倒车,碰撞到站在车后的行人杨某甲,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子峰郑奕驹

2020年1月10日

附注事项:

1. 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