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与张某某(已起诉)、刘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城南未来北苑**幢**号伍某某家里共谋,由张某某提供身份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卡等贩卖给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将此事告知岳父徐某某,后张某某将自己和徐某某的身份证交给余某某,张某某的身份证因故不能办理。被告人余某某带领徐某某前往重庆市江北区以徐某某的名义办理了“江北区**商贸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并办理了与之对应的中国农业银行对公账户。办理成功后,余某某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带走,分三次共计支付给张某某1700元。
2020年11月1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办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诉讼文书;2.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物证、书证;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余某某、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笔录、转账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涛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569607****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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