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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串通投标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汉族,19******日出生,江西乐平人,身份证号:36028119**********,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乐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主任,乐平市第六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号。 于2019年1月10日被珠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珠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2月3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7日补查重报,同年3月25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余某某在网上得知了乐平市凤凰山垦殖场危房改造配套道路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信息。余某某为了能够拿下这个项目,找到时任江西华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和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景德分公司总经理兰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帮忙找三家有相关资质的投标单位投标。经双方协商约定由余某某支付三家公司参与投标现场人员费用等。在兰松的操作下,江西华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珊建设集团公司三家参与该次投标。2015年4月9日江西华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后该工程实际由余某某承包。余某某按照之前约定支付了2万余元,投标费用给了兰某某。

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周荣平、赵尊红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他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韶婧

检察官助理:程功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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