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路**豪园**阁**栋**。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黄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黄某甲在博罗县**镇**村**大道南侧共同经营博罗县**镇**五金制品厂,由余某某任法人代表,并聘请黄某乙、谭某甲、谭某乙、余某某等人在该厂工作。自2013年8月起,余某某、黄某甲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同年10月24日,余某某、黄某甲未支付上述工人的工资便离开博罗县,逃匿至韶关市,并更换手机号码。经查,余某某、黄某甲共拖欠72名工人的三个月工资合计人民币522118元。同年10月27日,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公告送达,余某某、黄某甲在期限内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8年12月19日,余某某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城东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12月20日,黄某甲向博罗县公安局石湾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黄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谭妮
附:
1.被告人余某某、黄某甲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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