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家住信丰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抓获,8月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路**号**小区,现住信丰县**镇**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5日本院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15晚上1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江某某(另案起诉)与被害人张某某在信丰县**镇**酒吧门口因琐事发生拉扯、打斗,双方被旁人劝开。后张某某邀约其附近两个朋友(身份不详)在新华都车站旁找到并殴打了余某某。但被随后赶来的被告人江某某以及刘某(另案起诉)制止,双方再次打架,信丰县公安局嘉定派出所警车过来后,双方逃离现场。
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邀约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江某某邀约刘某(另案起诉) 在信丰县**镇**老桥头找到并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被打逃跑后,被告人江某某、余某某、刘某、陈某某等人追至**路**小区**巷子内,余某某、江某某轮流手持铁棍将被害人张某某头、手、脚等处打伤,经信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张荣基的陈述;证人宋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现场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亦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结伙逞强好胜,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还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启胜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信丰县**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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