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1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995********,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976********,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和钟某某经事先共谋一同到海口市龙华区**路**工地盗窃电线。该二人一同到该工地的6号楼后,分别到不同楼层的多间房间内盗窃电线,使用自带的钳子将配电箱内的电线剪断后扯出,将电线缠在身上。当日下午,余某某缠好电线穿上外衣遮挡后离开房间,在等待电梯时被一名工地工人看见,工人准备确认余某某身份时余某某逃跑,后被工地人员抓获。察觉异样的钟某某躲到五楼一房间后将其外衣和盗窃的电线丢在房间内后离开,随后被工地工人抓获。同日15时许,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到场抓获余某某、钟某某,扣押被盗电线两捆。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056元。
2020年6月4日,公安民警将被盗电线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余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钟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钟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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