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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金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88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5年****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有限公司法人,暂住苏州市吴中区****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组)。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暂住苏州市相城区**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镇**村**庄** 号)。被告人金某某曾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金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余某某、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余某某、金某某,听取了辩护人以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苏州市**有限公司承包苏州市**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星湖街、唯正路交界处的星湖都市生活广场的钢雨棚施工(含玻璃安装)工程。2016 年3月21日,该公司法人被告人余某某安排未取得高处作业资质的徐某某从事玻璃安装工作,未有效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安全培训等。徐某某在钢雨棚上移动作业位置过程中, 失足从玻璃缺失处坠落,致其死亡。

2018 年9月,苏州市**有限公司承包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银胜路58号厂房的屋面彩钢板更换工程施工过程。后该公司法人被告人余某某将该工程部分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人金某某。2018 年10月3日,被告人金某某安排工人进行现场施工,安排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的人员陈某某从事高处作业,且未有效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安全培训等。陈某某在高空作业过程中踩踏至屋面不承重处,致其坠落地面,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余某某、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调查报告、急救病历等; 

2.证人马某某、庞某甲、庞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2起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被告人金某某在1起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余某某、金某某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云姝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联系电话:1377194****)、金某某(联系电话:1340146****)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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