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1〕29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平阳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3********,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平阳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余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余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开设赌场事实:2019年5月1日至6月23日,被告人谢某某、余某某、罗某某在平阳县鳌江镇陶瓷综合市场出租房内,通过QQ群招揽赌客接受投注,通过上家“小杰”(另案处理)在“北京赛车”“幸运飞艇”“幸运十”等网络赌博盘口下注,并以抽取上家返水的方式获利,期间赌资达人民币330万余元。
2.赌博事实:2019年6月24日至7月3日,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负责坐庄,被告人余某某、罗某某负责通过QQ群招揽赌客,对“北京赛车”“幸运飞艇”“幸运十”等开奖结果进行竞猜赌博,期间赌资达人民币45万余元。2019年7月3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平阳县鳌江镇陶瓷综合市场查获该赌博现场,并现场抓获被告人余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7月3日主动到平阳县昆阳镇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于2019年7月5日主动到平阳县昆阳镇派出所投案,且被告人谢某某、余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均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2部、OnePlus手机1部、VIVO手机1部、“苹果”手机1部;
2.书证:户籍信息、微信账号流水、支付宝账号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暂扣单;
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昆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余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余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余某某、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被告人谢某某、余某某、罗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谢某某、余某某、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追究被告人谢某某、余某某、罗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余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余某某、罗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某、余某某、罗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秀明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余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9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随案移送手机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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