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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袁某某等敲诈勒索、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街**号**院**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陈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徐某某涉嫌抢劫罪,以被告人袁某某、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袁某某、方某某等人经密谋打牌过程中相互配合出千作弊,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一棋牌室骗取了被告人叶某乙、徐某某钱款共计24800元。

2019年4月7日,被告人袁某某、方某某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一棋牌室再次骗取被告人叶某乙、徐某某钱款过程中被被告人余某某、陈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徐某某当场发现抓获。被告人余某某、陈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徐某某遂以被告人袁某某、方某某等人打牌出千作弊为由,采取殴打、恐吓手段向被告人袁某某、方某某等人索要钱款共计12万元,并已实际索要到钱款50500元。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余某某、陈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徐某某、袁某某、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锤等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欠条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骆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陈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徐某某、袁某某、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6.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陈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徐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方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陈某甲、叶某甲、袁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叶某乙、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85*******,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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