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84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5********,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服务行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居住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市场**房**栋**房。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019年7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2********,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服务行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居住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市场**房**栋**房。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019年7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范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范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开始租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大门皮革市场配套房4栋304房共同经营“天爽出租屋”家庭旅馆,2019年7月25日晚1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先后招揽嫖客吴某、蒋某、李某某到其经营的出租屋,被告人余某某、范某某安排卖淫女刘某某、夏某某、林某为三人分别在该出租屋302、305、304房提供卖淫服务。当天晚12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余某某、范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微信截图、房屋出租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夏某某、林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范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两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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