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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苏某玩忽职守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7〕63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高中文化永城市市政工程管理所雨水泵站站长,住永城市东城区**路南段郝**散居片**号楼**单元。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7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专科毕业,永城市市政工程管理所副所长,住永城市东城区**路**散居片。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7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苏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9月21日向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带领工人郭某某、马某、曹某等工人在本市东城区沱滨路市政工程管理所雨水泵站进行检修施工,当检修施工结束后,被告人苏某也到现场,这时郭某某未佩戴任何防护设备擅自下到地下泵房,致使沼气中毒昏迷,尔后马某、苏某未佩戴任何防护设备下泵房施救,两人下到泵房后也沼气中毒昏迷,郭某某、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永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定:余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苏某负主要领导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某、苏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某某、曹某、张某某的证言;3、永城市人民政府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火化证明、意外死亡赔偿协议书、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苏某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高 芳

二0一七十一

附:

1、被告人余某某、苏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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