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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芮某甲等赌博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66********,汉族,小学肄业个体,住江苏省溧阳市****村委****号,曾因赌博于2017年5月2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芮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31956********,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永林,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3196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芮某甲、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芮某甲(余某某最初就是窑主,芮某甲从8月份加入)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在溧阳市南渡镇范围内多次组织赌博人员采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余人。其中被告人余某某负责召集赌博人员、抽取庄风、联系望风人员并发放工资等工作。被告人芮某甲参与利润分成并负责提供赌博场地等工作。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望风等工作。部分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2020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余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在溧阳市南渡镇强埠村委雀干村庙边空地上,纠集赌博人员田某某、芮某乙、李某甲等人利用“牌九”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

2020年8月4日左右上午,被告人余某某、芮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在溧阳市南渡镇东干里村附近,纠集赌博人员史某某、甘某某、王某乙等人利用“牌九”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

2020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余某某、芮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在溧阳市南渡镇东干里村西北角树林内,纠集赌博人员柏某甲、刘某某、钱某某等人利用“牌九”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

2020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余某某、芮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在溧阳市南渡镇东干里村西北角树林内,纠集赌博人员何某甲、孙某某、管某某等人利用“牌九”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博人员史某某、刘某某、严某某、孙某某、王某乙、甘某某、田某某、王某丙、管某某、李某甲、夏某某、冯某某、王某丁等13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赌博人员何某乙、芮某乙、李某乙、何某甲、赵某某、吴某某等6人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赌博人员柏某乙、钱某某2人主动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芮某甲、王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芮某甲、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4.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芮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芮某甲、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芮某甲、王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某某、芮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提供帮助,并领取报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芮某甲、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芮某甲、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译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在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芮某甲、王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从宽制度告知书各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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