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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秦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68********,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住西峡县******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8年10月1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8年10月1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余某某、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余某某、秦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与西峡县**镇**村**组村民签订倒渣协议,在该组**林地内毁林倒渣。

经西峡县宏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废土石渣覆盖毁坏并占用林地面积为18476平方米(合27.7亩),其中道路面积1934平方米(2.9亩),地类为林地(乔木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西峡县林业局证明、填土协议及收条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辛某某、刘某某、赵某甲、薛某某、闫某某、郭某某、贾某某、周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余某某、秦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林地技术咨询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秦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余某某、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秦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庞红哲

代理检察员:袁子淇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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