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伍某某,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城**幢**单元**室,户籍在古田县**街道**村**路**号。2008年11月18日因犯窝藏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8月1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路**街**号。2019年6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2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16日间,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共同出资在古田县城西街道614路四支路7号一楼店面放置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牟利。期间,余某某、王某某以每月2000元工资雇佣俞某某管理该店,俞某某经手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67余万元,其中余某某非法获利123700元,王某某非法获利83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扣押到案的8杆捕鱼机、上分卡、记分器、主板箱钥匙等物证。
2.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转账截屏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认定书、古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俞某某、陈某某、江某某、卓某某、程某某、魏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其还有本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聘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现均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肆册。
3.赌资1400元暂扣于古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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