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执行。
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孝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执行。
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执行。
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住平和县**镇**村**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其患*****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2019年7月1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永定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执行。
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孝昌县**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熊某某、龚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因疫情影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8日、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余某某邀约被告人熊某某、林某某、龚某某及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随州来从事刷单诈骗活动,并请马某甲、马某乙(另案处理)到随州来进行诈骗设备的调试和诈骗技术教学,余某某租了房子,并购买了诈骗用的手机、手机卡、流量卡、电脑等设备。6月25日,马某甲、马某乙来到随州,进行了设备调试后,6月28日,余某某等人在马某甲、马某乙的指导下开始实施诈骗活动,马某乙教熊某某、林某某、龚某某、徐某某通过“Blued”聊天软件,用爱思助手来虚拟定位,查找聊天对象,通过聊天来寻找客户,将有意做“刷单”任务的客户推送给马某甲,马某甲通过“米聊”软件诱导客户刷单赚取佣金,让客户拍下购物链接然后截图,余某某提供收款二维码给马某甲发送给客户,让客户扫码付款,开始客户小额付款后立即将款项及佣金返还给客户,诱导客户继续刷单,客户大额付款后就不继续返还。在6月28日至7月3日,余某某等七人在随州市**村、**镇**村、**镇**村、随州市高新区**村诈骗多人,其中,在6月30日,骗得乔某某469.9元。后马某甲分给余某某提成5万余元,余某某再按发展客户诈骗金额的15%向龚某某等人支付提成,其中龚某某分得提成8600元,林某某分得1400元,徐某某分得1000元,熊某某分得2750元,余某某分得17000余元。
2019年7月5日,马某甲、马某乙因与余某某就提成问题产生纠纷,离开随州,徐某某因要处理房子到期事宜也离开随州。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先后来到随州市,余某某等人商量继续从事刷单诈骗活动,7月7日,余某某、龚某某、熊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将诈骗用的设备及生活用品搬到余某某租赁的淅河镇新店村80号的出租房,进行设备调试。7月8日,余某某等人继续实施诈骗,余某某负责指挥协调及提供后勤保障,龚某某、熊某某、林某某、黄某某负责聊天发展客户,陈某某伪装“客服”诱导客户刷单,骗得张某某24815元、王某某1317元。7月9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在出租房内将余某某等六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立案登记表、涉案照片、被告人余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张某某提供的账单详情、聊天记录、支付宝账号信息、涉案的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手机截图、受害人乔某某、王某某被诈骗的“米聊”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7.9电信诈骗案被害人情况登记、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湖北省随州市中心医院出具随医检【2019】009号临床医学鉴定书;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余某某、熊某某、龚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熊某某、龚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熊某某、龚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中余某某、熊某某、龚某某、林某某诈骗数额巨大,陈某某、黄某某诈骗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熊某某、龚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15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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