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87********,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住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1********,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住洪雅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81********,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住洪雅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熊某某、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及其法律适用后果。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的事实:
1、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在其位于洪雅县**镇***街*号的家中吸食冰毒。
2、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容留吸毒人员任某某、熊某某在其位于**镇***街*号的家中吸食冰毒。
3、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祁某某在其位于**镇***街*号的家中吸食冰毒。
4、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柳江镇皇朝酒店开了309房间,容留吸毒人员任某某、张某某、祁某某、熊某某在房间内吸食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熊某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的事实:
1、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祁某某在其居住的**酒店**房间吸食冰毒。
2、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祁某某在其居住的**酒店**房间吸食冰毒。
3、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祁某某在其居住的**酒店**房间吸食冰毒。
4、2020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熊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祁某某在其居住的**酒店**房间吸食冰毒。
5、2020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熊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祁某某在其居住的**酒店**房间吸食冰毒。
6、202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熊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祁某某在其居住的**酒店**房间吸食冰毒。
7、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熊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祁某某在其居住的**酒店**房间吸食冰毒。
8、202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祁某某在其居住的**酒店**房间吸食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由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的事实:
1、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在其管理并居住的 “**”酒店杂物间吸食冰毒。
2、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在其驾驶的川LP****的雷克萨斯轿车上吸食冰毒。
3、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在其驾驶的川A*****的灰色保时捷跑车上吸食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3日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
(二)证人赵某某、任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三)指认现场照片;
(四)被告人余某某、熊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熊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蓉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880****;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12300****;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98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叁册,补充证据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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