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慈溪市**街道**村**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宁波市杭州湾新区**镇**村**。2018年10月16日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余某某从上家“邱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多次提供给潘某甲下注赌博,累计赌资人民币1.3万元。
2019年5月至11月16日,被告人潘某甲从上家“邱某某”“阿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多次提供给毛某某、罗某某等人下注赌博,累计赌资人民币5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0.1万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潘某甲、余某某从上家“阿某某”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提供给毛某某下注赌博,累计赌资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余某某、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罗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潘某甲分别或共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潘某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军路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在慈溪市**街道****阁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594874****);被告人潘某甲现在慈溪市**街道**街**酒店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224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