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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汤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70********,回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里**号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6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巷**号**室。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8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余某某、汤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余某某、汤某某等人因在江苏兴佳利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佳利业公司)投资失利,加入了微信群“International sporting国际运动”,用于商议维权事宜。2019年4月12日,余某某在群里发布公告,召集群成员找该公司原工作人员李某某询问兴佳利业公司相关问题。4月15日,余某某等人在李某某的新公司找到李某某后,伙同十余人将其带至本市建某某江心洲江岛东路与江堤路交叉路口草坪处,在向李某某提问过程中,余某某为泄愤,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后余某某、汤某某等人采取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要求李某某向汤某某的微信、支付宝帐户转帐人民币33372元。当日,被害人李某某被被告人余某某及中途赶到的杜某某(另案处理)殴打致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本市玄武区**路**号**花苑**栋**室被抓获;4月24日,被告人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33372元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微信、支付宝转帐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汤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汤某某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慧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汤某某现分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秦淮区**里**号、秦淮区**巷**号**室;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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