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座**号(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佛山市三水区**镇**圩**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街**号。2000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三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7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3日2时4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在被害人梁某某经营的佛山市三水区**镇**市场**美食店内吃宵夜时,因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告人黄某甲无故发生口角,被告人黄某甲挥手示意黄某乙、黄某丙等人上前殴打对方,然后自己先冲上前用脚踢被告人余某某,被告人余某某还击,双方因而发生打斗。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上前参与打斗,而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见状亦上前帮助被告人余某某殴打对方。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与被告人余某某、林某某、李某甲分别持木凳、啤酒瓶等物品参与斗殴,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林某某、余某某受伤,并致**美食店内秩序混乱、桌椅等物品受损。同日2时4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故殴打被害人黄某丁,致被害人黄某丁腰部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林某某、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黄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余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去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月7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去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余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梁某某的全部损失,被害人梁某某对被告人余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丁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余某某等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随意殴打他人,其中被告人余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和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分别致二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林某某、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八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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