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87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逮捕。
林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21197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林某某二人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19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1日至2日、2020年6月9日至10日,共4次容留被告人林某某在龙岗区**街道**路**小区附近马路边自己的白色本田思域小车(车牌号:粤BJ****)上吸食冰毒。被告人林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中旬、2020年6月1日至3日、2020年6月14日至15日三次容留被告人余某某,在其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栋**房家中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的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林某某的腋毛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林某某非法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卫平
检察官助理 李金民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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