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河南省西峡县**镇**村,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1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路,住河南省西峡县**镇**路。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1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被告人余某某通过被告人杨某某(二人夫妻关系)联系在缅甸代理百家乐网站的徐某某(真实姓名不祥),经商议余某某在西峡县**镇**村家中使用互联网电脑下载 “阳光在线”赌博平台(服务器在境外),余某某、杨某某收取参赌人员赌资,由余某某通过手机转账给徐某某,徐某某在平台上给余某某提供帐号并上分,余某某将帐号提供给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徐某某给余某某抽取洗码费。2019年7月份左右,余某某通过徐某某正式为“阳光在线”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洗码费按照0.8%抽取。余某某、杨某某先后组织包某、薛某某、赵某某等十余人多次进行网络赌博,并于2019年7月份左右招募赌博网站下级代理王某某,洗码费按照0.6%提取支付。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接受参赌人员谢某某投注1万元,谢某某、王某某在西峡县**路**宾馆房间内使用电脑下载 “阳光在线”赌博平台,组织他人进行赌博。
经查:自2018年至2019年4月,多名参赌人员共向余某某转帐150余万元,向杨某某转帐约3万元,汇集至余某某处,由余某某向徐某某“沉默是金”微信号转帐1131597元,向徐某某“臭男人”微信号转帐45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赌博照片、微信记录截图、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薛某某、郑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同案人谢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杨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王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长清
谢 爽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南阳看守所,杨某某、王某某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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