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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李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大浦县**镇**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浦县**镇**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凭祥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凭祥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19年6月14日被凭祥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凭祥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凭祥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徐某某(另案处理)与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谋,租用重庆爱贝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跨境电商的平台以及成立广州顺原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迈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跨境电商的平台,将不符合跨境电商贸易形式申报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的方式向南宁海关申报清关。在此过程中,徐某某雇请被告人余某某负责协助海关查验,雇请被告人李某某以修改商品名称、品牌或者调低商品价格等方式,制作虚假的订单、支付单和物流单。

经海关计核,余某某帮助徐某某等人偷逃应缴税额总计16384404.7元;李某某帮助徐某某等人偷逃税额总计6134821.49元。

二、2018年6月,被告人余某某利用东莞市和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跨境电商平台,将不符合跨境电商贸易形式申报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的方式向南宁海关申报清关。经海关计核,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余某某偷逃税额为2981196.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小娇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路**号,联系电话:1587727****

3.随案移送侦查卷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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