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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李某某等非法采矿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号,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会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4********,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会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67********,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会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8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28日起,被告人明某某、余某某、李某某合伙在会东县大崇镇**村无证采砂予以出售。会东县大崇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向明某某、余某某送达停采通知。

经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测绘,明某某、余某某、李某某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为人民币792263元(14761.75立方米×53.67元/立方米)。

另查明,会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25日扣押余某某的一台山东临工牌LG933L型装载机,三册账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县国土局移送县公安局的相关材料、停采通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邓某某、崔某某、陈某某、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明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川自然资认字〔2020〕2号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现场指认照片;6.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余某某、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20年4月24

附:

    1.起诉书1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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