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9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2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余某某租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队**巷**号,与被告人李某某共同经营无名手袋厂,并假冒生产美国凯特斯贝德品牌(katespade)注册商标的手袋。直至2017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上址现场查获标有“katespade”商标标识的成品手袋一批,经清点核实共993个。经价格认定,上述被查获的假冒产品价值共人民币1668240元。但案发当天,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逃离现场,直至2020年8月3日,其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未取得美国凯特斯贝德品牌(katespade)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生产其注册商标商品,并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66824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545****。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涉案物品(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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