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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朱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6********,彝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沙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8********,彝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朱某某、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凌晨3时许,沙某甲与沙某乙、罗某某等人在丽江市古城区福慧市场夜色烧烤店吃烧烤期间,酒后与邻桌的被告人余某某、沙某某、朱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沙某甲被余某某、沙某某、朱某某使用菜刀砍伤。2019年5月11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沙某甲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31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沙某甲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两把;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古某某、熊某某、罗某甲、沙某乙、和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沙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沙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辩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沙某某、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奋军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沙某某、朱某某均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余某某(1898803****)、沙某某(1392368****)、朱某某(1361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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