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长兴县**镇**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羊卵泡、杨濑泡,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0日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癞痢,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66********,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长兴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新村**,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钮力伟,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小区**苑**室,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0年1月1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毒于2014年6月2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8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别名:阿耀,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徐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9日期间,巴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先后在长兴县**乡**桥、**镇**村附近的树林或者大棚等地开设赌场,每场组织赌客钱某某、陆某丙等不特定赌客,以摇单双的形式赌博,巴某某等人利用坐庄定点或者抽取坐庄费等方式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钮力伟在赌场内为赌客提供赌资,被告人徐某甲帮助寻找赌博场地、联系望风或者开台板车的人员,被告人邱某某帮助管理赌资或者坐庄费用,被告人陆某甲帮助开车接送赌客,被告人徐某乙、陆某乙在赌场外帮助望风。
经查,被告人余某某在赌场内为赌客提供赌资的金额为人民币至少10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提供赌资的金额人民币至少9万元;被告人钮力伟帮助余某某为他人提供赌资的金额人民币至少7万元;被告人徐某甲、邱某某、陆某甲、陆某乙、徐某乙参与期间,赌场内至少组织赌博100余场,抽头获利金额至少50万元。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4月4日晚上到长兴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相关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乙于2019年4月24日下午主动至长兴县公安局侦查打击中心投案并如实供述帮人望风的事实;被告人陆某乙于2019年5月7日至长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帮人望风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租赁协议等书证;
2.同案人巴某某等人及殷某某、陆某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邱某某、徐某甲、李某某、钮力伟、陆某甲、徐某乙、陆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及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邱某某、徐某甲、李某某、钮力伟、徐某乙、陆某甲、陆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钮力伟、徐某甲、徐某乙、陆某甲、陆某乙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陆某乙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钮力伟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徐某甲现羁押在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钮力伟、邱某某羁押在长兴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乙(1305995****)、陆某甲(1361572****)、陆某乙(1595725****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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