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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张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罪)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街道**路**号**室,住湖北省石首市**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石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84********,汉族,初中文化,荆州**厂*部**。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街道**巷**号,住湖北省石首市**街道**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石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街道**路**号**单元**室,住湖北省石首市**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石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街道**街**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石首市**街道**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石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艾某某、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9年8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石首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9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和艾某某商议确定:三人各自出资2万元,获利三人均分;由王某某负责场内日常管理,张某某负责管理账目。定好后,艾某某出资2万元,张某某和王某某各自找艾某某借款2万元,共计6万元。这6万元中有1万元用于购买赌博机,3万元用于偿还王某某之前的个人欠款,6500元用于租房,5000元用于维修赌博机和购买配套设施,剩下的钱用于赌场内日常开支。同年4月18日,张某某、王某某、艾某某在石首市**街道**路**号开设的赌场开张,该赌场内摆放8台连线上分电子游戏机(型号为双响狮王)和2台“打鱼机”(1台型号为蛟龙出海、1台型号为金钱树)。张某某雇请被告人余某某协助王某某对赌场进行日常管理,每月支付余某某6000元固定工资。同年5月16日,石首市笔架山派出所在石首市**街道**路**号门店内将王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和多名参赌人员现场抓获,当场扣押10台赌博机。经核查,该赌场营业至公安机关查获,赌资为19.1万元,被告人余某某从盈利中领取“工资”6000元。

经石首市公安局认定:被查获的10台电子游戏设备均为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艾某某、余某某和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等人身份信息、被告人艾某某和张某某手机银行截图、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余某某2019年4月-5月通话清单、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艾某某、余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回执、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等人与余某某手机微信转账截图、租房协议和暂扣款物票据等书证;2、证人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石首市公安局赌博机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艾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艾某某合伙租赁场所、摆放赌博机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19.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余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业明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艾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11张;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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