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6232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弋阳县**乡**村**组**号。因盗窃2020年11月2日被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拘,1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6232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弋阳县**乡**村**组**号。2020年11月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拘,1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6232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弋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11月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拘,12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明知张某甲、黄某某(作案时均未满16周岁)、徐某某(另案处理)是惯偷犯,仍驾驶汽车到乐平接三人。10月31日凌晨,在乐平某处将张某甲、黄某某、徐某某带上汽车后,六人便在车内商量盗窃并驾车四处寻找作案目标。张某甲、黄某某、徐某某三人下车步行寻找作案目标,余某某、张某某、罗某某三人将车子停靠路边等候。后张某甲、黄某某、徐某某三人将停放在**宾馆附近巷子内的一辆车牌号赣H****的宝马牌SUV副驾驶车窗砸破并盗取车内的香烟后六人驾车逃离现场。根据景德镇市烟草公司乐平分公司出具的卷烟定价,被盗香烟总价值为人民币331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有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均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三被告人均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德彬
检察官助理:陈玉红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均羁押在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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