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先后伙同莫某某、罗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道**路**室住处等地,通过互联网先后下载“王者扑克”、“茉莉的牌局”“土豆德州”等赌博软件后设立代理俱乐部“精英会”,与上家约定分成比例,并招揽赌博会员在平台上以打“德州扑克”、“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其间,赌博平台接受投注累计580余万元,从中抽头获利累计40余万元,被告人余某某个人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初加入至6月初退出,赌博平台接受投注累计160万余元,从中抽头获利累计12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个人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罗某某、彭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远程勘验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5.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立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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