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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吴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余梁”),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乡**村**号,住景德镇市后街**村私房。因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同年4月29日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乌巴”),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号,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安置房。因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同年4月29日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绰号“二四”),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号,住景德镇市昌江区**私房。因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同年4月29日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吴某某、汪某某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吴某某从缅甸回到上饶,在与被告人余某某聊天时提到其能在缅甸不用先付钱就能拿到毒品,之后二人商量买毒品回来卖。同年3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让被告人汪某某开车带他去上饶与吴某某面谈,在上饶吴某某和余某某当着汪某某的面和缅甸上线“冰冰”(在逃)谈购买毒品的事,“冰冰”提出一公斤冰毒(甲基苯丙胺)总价人民币12万元,需预付人民币3万元。因余某某和吴某某都没有钱,遂提出由汪某某出资人民币3万元,汪某某予以同意。第二天汪某某向其哥哥江某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随即全部转给余某某。同年3月20日余某某和吴某某前往缅甸找“冰冰”买1公斤甲基苯丙胺,由于担心回去的路费不够,在缅甸二人仅支付人民币2万元给“冰冰”,并向“冰冰”提供了收货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洪源街上、收货电话1572763****、收货人王某某的收货信息,约定由“冰冰”以快递的方式邮寄甲基苯丙胺到江西省景德镇市,之后二人返回。同年3月30日12时许,我市禁毒支队民警在景德镇市金岭大道韵达快递点将接货人汪某某当场抓获,并在快递包裹中,查获2根摩托车排气管,分别为1根紫红色排气管和1根蓝色排气管,其中在紫红色摩托车排气管中,发现用锡箔纸包裹住的甲基苯丙胺10袋,在蓝色摩托车排气管中,发现用锡箔纸包裹住的甲基苯丙胺13袋,共计甲基苯丙胺23袋。后经汪某某协助,在景德镇市昌江广场粗茶淡饭门口将余某某和吴某某抓获。经现场称量,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共计994.53克。后经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紫红色摩托车排气管1根,蓝色摩托车排气管1根等;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笔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张某某、江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吴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6.取样、称重、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视频、包裹拆封视频、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吴某某、汪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94.53克,被告人余某某、吴某某、汪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余某某、吴某某、汪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余某某、吴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程彬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吴某某、汪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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