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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吴某某、蒋某某等人诈骗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区,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区***镇***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3月5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现住湖南省**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3月5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区,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区**镇**村***村民组19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3月5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现住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3月5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区**路36号****苑*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9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路22区宝湖居*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3月5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临汾市**区,现住临汾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3月5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县,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县***镇**村六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3月5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县,现住广东省河源市**县**镇**村委会建新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3月5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现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村民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3月5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现住贵州省安顺市**镇***村一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3月5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罗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3月5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现住湖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3月5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现住在湖南省**县***镇**村八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3月5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3月5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现住广东省汕头市**区**镇****路新平一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3月5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现住河南省**县**乡**村**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3月5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现住贵州省**县**乡***村卡子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3月5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梁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区,现住广东省河源市**区长安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5月2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现住陕西省**县**镇北街城市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月1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许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罗某甲、吴某某、张某某、苏某某、梁某甲、刘某甲、罗某乙、廖某某、王某某、唐某某、马某某、钟某某、刘某乙、蒋某某、梁某乙、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9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7月6日、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余某某、许某某、徐某某预谋后,共同出资代理“IC”外汇交易、湖南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台,租赁场地,以“东莞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招募被告人朱某某、苏某某、梁某甲、刘某甲、罗某乙、廖某某、王某某、唐某某、钟某某、刘某乙、梁某乙、杨某某等人;发展被告人罗某甲、吴某某、张某某、叶某某(另案处理)、梁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为二级代理;吴某某招募陈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招募马某某、蒋某某等人,组成诈骗犯罪集团实施诈骗。该犯罪集团利用“IC”外汇交易、“中南电商”平台,通过伪装身份,以添加微信、探探聊天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在该平台投入资金,然后诱导被害人“反向购买”将被害人投入的资金骗走。2018年3月以来,该犯罪集团骗取全国各地大量被害人钱款,金额共计8683466.17元。

被告人朱某某担任该公司自营(代码11902)部门总监,组织、指挥下属业务员诈骗被害人钱款,金额共计4199940.86元。其中,被告人苏某某作为部门经理,组织、指挥下属业务员诈骗被害人钱款,金额共计2668848.61元,被告人梁某甲作为部门经理,组织、指挥下属业务员诈骗被害人钱款,金额共计682228.20元,被告人刘某甲作为部门经理,组织、指挥下属业务员诈骗被害人钱款,金额共计433333.00元,被告人王某某作为部门经理,组织、指挥下属业务员诈骗被害人钱款,金额共计369277.55元;被告人罗某乙直接实施诈骗,金额共计411898.50元,被告人廖某某直接实施诈骗,金额共计411682.20元,被告人唐某某直接实施诈骗,金额共计239697.50元,被告人钟某某直接实施诈骗,金额共计163518.00元,被告人刘某乙直接实施诈骗,金额共计161410.00元,被告人梁某乙直接实施诈骗,金额共计36959.50元,被告人杨某某直接实施诈骗,金额共计32225.50元。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50000元。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罗某甲加入余某某等人利用“中南电商”平台成立的公司做二级代理(代码11908、11909、11910),以同样的方式多次诈骗被害人钱款,金额共计3239487.73元。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加入余某某等人利用“中南电商”平台成立的公司,做二级代理(代码11901),以同样的方式多次诈骗被害人钱款,金额共计299684.00元。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加入余某某等人利用“IC”外汇交易、“中南电商”平台成立的公司,做二级代理(代码11905),以同样的方式多次诈骗被害人钱款,金额共计255782.51元。其中马某某直接实施诈骗,金额共计192812.00元,被告人蒋某某直接实施诈骗,金额共计62970.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许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罗某甲、吴某某、张某某、苏某某、梁某甲、刘某甲、罗某乙、廖某某、王某某、唐某某、马某某、钟某某、刘某乙、蒋某某、梁某乙、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许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苏某某、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罗某乙、廖某某、王某某、唐某某、马某某、钟某某、刘某乙、蒋某某、梁某乙、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二十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余某某、许某某、徐某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罗某甲、吴某某、张某某积极组织、参与集团实施的犯罪活动,是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梁某甲、刘某甲、罗某乙、廖某某、王某某、唐某某、马某某、钟某某、刘某乙、蒋某某、梁某乙、杨某某在犯罪集团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许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罗某甲、吴某某、张某某、苏某某、梁某某、刘某甲、罗某乙、廖某某、王某某、唐某某、马某某、钟某某、刘某乙、蒋某某、梁某乙、杨某某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晓华

检 察 员:田伟召

检 察 员:李晓莉

检 察 员:张战宏                                            

                              2019年12月27日

附:

1.本案卷宗8册,光盘 22张,移动硬盘一个;

2.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现均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被告人余某某、许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罗某甲、吴某某、张某某、苏某某、梁某甲、罗某乙、廖某某、王某某、唐某某、钟某某、刘某乙、蒋某某均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乙、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3.涉案电脑19台、手机30部、小型汽车5辆(具体型号见卷宗扣押物品清单)暂扣于襄城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20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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