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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何关平盗窃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766号 

被告人何关平,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绵竹市******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8月19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关平、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份,被告人何关平、田某某(另案处理)在罗江区南塔寺内盗走人民币6万余元。

2.2019年12月份,被告人何关平在绵竹市汉旺镇汉香路“勇哥”牛杂火锅店内盗走五粮醇白酒两瓶和道生一白酒三瓶。经绵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47元。

3.2019年12月份,被告人何关平在绵竹市汉旺镇汉香路米兰宣言服装店内盗走衣服6件、裤子1件、鞋子1双;经绵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依卡女士长款大衣价值人民币200元。

4.2019年12月份,被告人何关平在绵竹市汉旺镇汉香路迪阑坊化妆店内,盗窃走眼霜一个、日霜一个、晚霜一个、洁面乳三个、滋润霜一个、肌活霜一个、女生大衣一件、男生羽绒服一件。

5.2019年12月份,被告人何关平、余某某在绵竹市广济镇二郎庙内盗走现金5000余元、西湖龙井茶叶二盒、三星平板电脑一部、秋衣两件。经绵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西湖龙井和三星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20元。

6.2020年1、2月份,被告人何关平在绵竹市区的耕耘阳光茶楼2楼盗走香烟,其中黄鹤楼8包、软中华8包,硬中华9包、黄金叶7包、软云烟7 包、硬玉溪9包。经绵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87元。

7.2020年1、2月份,被告人何关平、余某某在绵竹市区的纪梵希理发店2楼盗走80包口罩(每包50个)。经绵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截图、配货清单等书证;证人罗某某、阳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何关平、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关平、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关平、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何关平盗窃金额为69754元,属于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余某某盗窃金额6820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关平、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关平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何关平、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关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刘一乐

                                2020年9月28

附件:1.被告人何关平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被告人余某某取保候审于绵竹市**镇**村**组 

2.卷宗二册,光盘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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