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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仰某某等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余静,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栋**号,现住铜陵市铜官区**村第**栋第**单元**室。被告人余静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3年12月28日被原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5年6月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2月被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12月刑满释放;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10月21日被原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4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余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仰正纲(绰号“哑巴”),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栋**室,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被告人仰正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原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仰正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龙,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栋**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被告人赵龙曾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6月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赵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因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章利华,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栋**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被告人章利华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2月29日被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5月28日被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章利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君廷(曾用名高少骥、绰号“高鸡”),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小区**栋**室,住该处。被告人高君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9月10日被原安徽省铜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28日被原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12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14日被原安徽省铜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28日被原安徽省铜陵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高君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丁义,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号,住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号。被告人丁义曾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6月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7日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丁义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沈优(绰号“优优”),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被告人沈优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月23日被原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罚款400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25日被原铜陵市公安局狮子山分局免于行政处罚。被告人沈优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佘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组**小区**栋**号,住该处。被告人佘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7日因被原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3000元;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5月2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月2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杨家山派出所罚款500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佘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郑学胜,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小区**栋**室,住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号。被告人郑学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青卿,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111993********,汉族,中专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住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被告人周青卿曾因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于2016年7月被铜陵市公安局杨家山派出所罚款300元。被告人周青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袁亮,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栋**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小区**栋**号。被告人袁亮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7月21日被原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6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袁亮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凤亮,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被告人凤亮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1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6日、罚款200元。被告人凤亮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彭洪,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9********,汉族,高中文化,铜陵**铜矿工人,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村**栋**号,住该处。被告人彭洪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1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彭洪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庚,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栋**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小区**栋**号。被告人吴某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吴某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组**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被告人胡某丁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06年3月10被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某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静、仰正纲、赵龙、章利华、袁亮、丁义、高君廷、郑学胜、佘成、沈优、凤亮、彭洪、胡某丁、吴某庚、周青卿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周青卿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学胜、沈优、佘成、凤亮、彭洪、袁亮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日至同年5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余静、仰正纲、赵龙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

被告人余静、赵龙、章利华、吴某庚等人于2002年5月7日参与聚众斗殴犯罪(已判决),在铜陵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04年4月1日余静刑满释放后,逐步网罗赵龙、仰正纲、章利华、王某甲(已死亡)、廖某某(已死亡)等社会闲散、刑满释放人员,于2005年至2018年在铜陵市多个地方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余静为首要分子,以仰正纲、赵龙为骨干成员,章利华、袁亮、佘成、丁义、高君廷、史某某、郑学胜、周青卿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先以暴力手段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违法犯罪活动,确立并巩固了余静等人的强势地位。2010年以后,余静、仰正纲等人利用其强势地位,在铜陵市铜官区、郊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以经营赌博游戏机、野外流动赌场的形式非法开设赌场,通过他人赌博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同时以赌场工资、分红的形式向组织成员输送利益;仰正纲、高君廷等组织成员分别在余静的指使、默许及纵容下,又分别以暴力、胁迫手段,报复举报人、索讨赌债,从而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04年10月,被告人余静、赵龙在铜陵市铜官区**宾馆,与陶某甲及性服务人员张某甲发生纠纷,冲突中赵龙被陶某甲持器械刺伤。2005年1月30日晚,王某甲(已死亡)及赵龙通过张某甲获悉陶某甲位置。为向陶某甲实施报复,经余静默许,分别由王某甲邀集被告人丁义、胡某丁及吴某甲、史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由被告人仰正纲邀集查某甲、段某某(二人均另行处理)等人,丁义邀集王某乙(另行处理)等人,跟随赵龙、王某甲行至陶某甲所在的铜陵市义安区**网吧。以上人员共同持械对陶某甲、查某乙等人追砍,并造成被害人查某乙及赵龙受伤。事发后,余静委托汪某甲将赵龙送医救治,并同查某乙协商私了。后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害人查某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

2.2008年6月2日晚,被告人余静在铜陵市铜官区**面馆附近就餐时,因琐事与马某某发生口角。为逞显强势地位,余静指使查某甲(另行处理)邀集查某丙(另案处理)、姚某甲、张某乙(二人均另行处理)携带砍刀赶来现场,并由查某甲、查某丙、姚某甲、张某乙持砍刀对马某某进行追砍,造成被害人马某某受伤后,余静等人才逃离现场。后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

3.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余静在铜陵市郊区**村利用赌博游戏机经营赌场,该赌场被朱某甲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受到查处。余静遂授意被告人章利华向举报人朱某甲实施报复。章利华通过宴请朱某甲并于饭后送其回家,从而获悉朱某甲的住所。2010年5月12日晚,章利华邀集并指使被告人高君廷及杨某甲、王某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行至朱某甲位于铜陵市铜官区**小区的住所附近等待。当晚10时许,高君廷、杨某甲、王某丙等人发现返家途中的朱某甲,遂强行控制被害人朱某甲欲带离现场至偏僻处实施报复,遭到朱某甲反抗未得逞。高君廷遂持随身携带的砍刀砍伤朱某甲腿部,后同杨某甲、王某丙等人逃离现场。事发后,余静安排章利华对在医院医治的朱某甲进行威胁。后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害人朱某甲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4. 2011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仰正纲在南陵县**寺对面的村庄民房中开设赌场,江某甲因没有按照赌场的规定将手机交给仰正纲手下保管,后其手机因响铃引发仰正纲等人与江某甲的争吵。赌博结束后,仰正刚指使被告人高君廷、沈优、郑学胜等人教训被害人江某甲,高君廷持匕首敲打江某甲头部,沈优和郑学胜持凳子砸江某甲身体,造成江某甲头部、颈部等多处受伤。事发后,被告人余静联系并安排仰正纲至湖南省长沙市躲藏。后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江某甲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二)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余静因与费某某发生矛盾,欲向其实施报复。2007年7月28日下午,经被告人余静授意,被告人赵龙、廖某某(已死亡)分别邀集被告人袁亮、丁义及王某丁、黄某甲、陈某甲、吴某乙(四人均另案处理)行至铜陵市铜官区**茶楼集合。后由赵龙策划、安排,袁亮带领丁义、王某丁、黄某甲、陈某甲、吴某乙行至铜陵市铜官区**茶楼,持砍刀、军刺将被害人费某某砍伤后逃离现场。事发后,余静委托章利华、奚某某同费某某协商私了。后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认定,被害人费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

(三)敲诈勒索罪

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余静在铜陵市铜官区**电影院二楼利用赌博游戏机经营赌场。因吴某丙通过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后余静获悉报警人系吴某丙后,为弥补因被查处而遭受的损失,指使程某某以“找麻烦”相威胁,向被害人吴某丙及其男友顾某甲索要2万元。后吴某丙及顾某甲迫于余静的强势影响,在铜陵市铜官区**茶楼将现金2万元通过程某某交予余静。

(四)开设赌场罪

2010年至2015年期间,在被告人余静策划、安排下,被告人仰正纲独自或先后伙同苏某某、季某某、王某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铜陵市郊区**村钱某甲、倪某甲等人家中、义安区**镇**水库周边民房、郊区**煤矿附近养鸡场、南陵县**风景区对面的村庄民房、南陵县**风景区**茶楼等地,聚集铜陵、安庆、黄山、芜湖、池州等多个地方人员采用“推牌九”方式赌博,并以打针(按每满庄从庄家和对门收取100元或200元)、抽水方式(按每满庄从赢钱的庄家处收取获利的5%-10%)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仰正纲先后安排被告人章利华、胡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赌场总管,负责调度接送参赌人员的场车、赌场场地、赌场工作人员的管理等;安排被告人郑学胜、高君廷、沈优、佘成带领被告人周青卿及王某己、胡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打花抽水、保管水箱看护水钱(用于存放抽水资金)、维护赌场秩序、保管赌场账目等;安排李某甲、倪某乙(二人均另行处理)等人为赌场专门望风、放哨,管某某、张某丙(二人均另行处理)等人为场车司机接送参赌人员。赌场按照每天200至2000元不等的固定工资支付给上述人员,同时上述人员还可以获得赌场赢家支付不等喜钱。郑学胜、高君廷、沈优、佘成、周青卿等人先后非法获利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被告人袁亮及顾某乙、王某庚、傅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仰正纲同意后在赌场以放高利贷方式提供资金,给参赌人员用于赌博使用。其中袁亮为赌场提供资金60万元,并提供赌博场地。该团伙五年期间共组织赌博至少300余场,每场参赌人员少则十几人,多则数百人,先后累计参赌人员数达3000人以上,每场赌资少则数万元,多则达近千万元,赌资累计达上亿元。仰正纲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达500余万元。2012年下半年起,余静通过为赌场提供资金方式个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

1.2010年12月下旬一天晚上,仰正纲等人在铜陵市**村钱某甲家中开设赌场,吴某丁、孙某甲等人坐方推牌九赌博,参与赌博的人数有十几个人,仰正纲等人以“打针”的方式抽头获利1万余元。当晚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接举报后现场查获赌资20余万元。

2.2011年1月份一天晚上,仰正纲等人在铜陵市郊区**大食堂附近民房中开设赌场,孙某甲、孙某乙、吴某丁、胡某丙等人坐方推牌九赌博,汪某乙、徐某某等人钓小鱼参赌。当晚赌博人数有20多人,赌资超过200万元,其中孙某乙赢得130余万元。

3.2011年5月初一天晚上,仰正纲等人在铜陵市义安区**镇**水库旁边的民房中开设赌场,孙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胡某丙坐庄推牌九赌博,何某甲、何某乙、柏某某、周某甲参与钓小鱼赌博。当晚赌博人数超过30人,赌资超过100余万元。

4.2011年5月6日晚,仰正纲等人在铜陵市**镇**水库旁边的民房中开设赌场,陈某乙、孙某乙、陈某丙、姚某乙等人坐庄推牌九赌博,王某辛、姚某丙、王某壬、周某甲等人钓小鱼赌博。当晚赌博人数超过60人,赌资超过500余万元,其中陈某乙输了400余万元。

5.2011年7月4日晚,仰正纲等人在南陵县**寺对面的民房中开设赌场,王某癸、柯某某、王某子、古某某等人坐庄推牌九赌博。当晚赌博人数超过60人,赌资超过500万元,其中王某癸输了400余万元。

6.2011年7月底一天晚上,仰正纲等人在南陵县**风景区**茶楼中开设赌场,陈某乙、柯某某、王某癸、朱某乙、姚某乙等人坐庄推牌九赌博,其中陈某乙和柯某某合庄,赌博人数近200人,赵某某、施某甲、郭某甲、王某壬、王某辛、姚某丙等人参与钓小鱼的,赌场开赌半个小时左右被南陵县公安局查处时冲散。

7.2012年11月份一天晚上,仰正纲等人在铜陵市郊区**汽贸城中开设赌场,周某乙、杨某乙、高某某、谢某某和韩某某等人坐庄推牌九赌博,柯某某、王某丑等人钓小鱼参与赌博。当晚赌博人数超过40人,赌资超过30万元。

8.2013年开春一天晚上,仰正纲等人在铜陵市**小区附近**桑拿会所中开设赌场,谢某某、杨某乙、高某某等人坐庄推牌九赌博,柯某某、陈某乙、温某某、洪某某等人钓小鱼参与赌博。当晚赌博人数超过50人,赌资约50余万元。

9.2014年3、4月份一天晚上,仰正纲等人在铜陵市**村**金矿上面废弃的民房中开设赌场,陆某某、谢某某、陈某丁、奚某某等人坐庄推牌九赌博,陈某乙、郭某甲、曹某甲等人钓小鱼参与赌博。当晚赌博人数约30人,赌资约100余万元。

(五)非法拘禁罪

1.2012年2月13日,仰正纲安排高君廷邀约周青卿、倪某丙、胡某乙等人找到李某乙,将其带至铜陵市**茶楼与仰正纲见面逼其偿还赌场欠债。因李某乙没钱偿还,高君廷等人驾车将李某乙带至原铜陵县**码头,威逼李某乙脱去衣服给其施加压力,由于天冷无法忍受李某乙遂要求与仰正纲协商偿还赌债。高君廷等人遂将李某乙带至铜陵市**酒店(现更名为**酒店)看押。第二天上午九时,高君廷等人将李某乙带至**茶楼包厢,仰正纲与李某乙再次见面协商赌债未果,遂指使高君廷等人将李某乙带离并要求李某乙偿还债务后方允许其走。高君廷等人带李某乙至铜陵市**酒店、**菜市场附近的**宾馆等地方,继续安排胡某乙及倪某丙负责看押直到2月15日,次日凌晨三四点钟李某乙趁胡某乙二人睡着后逃离。2012年5月份一天,苏某某联系李某乙后让其前往**宾馆二楼与仰正纲继续协商还债,双方协商未果后,仰正纲安排高君廷等人将李某乙带离至**煤矿附近对其进行了殴打,并再次将李某乙带至铜陵市**酒店看押直至第二天上午。之后高君廷等人将李某乙带至铜陵市**茶楼包厢与余静、仰正纲见面,余静、仰正纲要求李某乙必须偿还赌债并让其联系妻子姜某某帮其还钱。当天下午姜某某赶至**茶楼偿还给仰正纲4万元钱并承诺卖房筹钱偿还赌债后仰正纲等人才让李某乙离开。

2.2012年10月25日下午,因吴某丁欠仰正纲赌债未还,仰正纲遂让沈优、胡某丁等人前往吴某丁家中,将其喊至铜陵市**宾馆二楼包厢内商谈还款。仰正纲找吴某丁索要赌债未果后动手殴打了吴某丁,周青卿等人也对吴某丁进行了殴打。后仰正纲让高君廷、郑学胜、佘成、钱某乙等人继续逼吴某丁还债。高君廷等人驾车带吴某丁先至枞阳县**镇钱某乙老宅,之后又将吴某丁带至铜陵市**宾馆,安排胡某乙、王某己看守吴某丁直至第二天下午。在仰正纲指使钱某乙等人继续找吴某丁索债后,高君廷、佘成、郑学胜、钱某乙等人将吴某丁带至铜陵市**金矿处殴打,并将其带至铜陵市**大酒店看押。第三天上午,佘成、胡某乙、王某己等人从**大酒店将吴某丁带至铜陵市**大厦二楼某茶楼与仰正纲见面,仰正纲索债未果后,安排佘成等人将吴某丁带至铜陵市**酒店看押直至同年10月30日。后吴某丁在被钱某乙等人带至铜陵市**路“**快捷宾馆”看押,直至同年11月1日乘钱某乙等人睡着后逃离。

3.2013年10月2日下午,仰正纲指使高君廷找朱某丙索要赌债,后高君廷将朱某丙带至铜陵市**广场的**酒店房间,安排周青卿、胡某乙、张某丁三人看守。同年10月3日下午仰正纲通知陈某戊联系高君廷去找朱某丙索要赌债,后高君廷安排周青卿等人和陈某戊一起将朱某丙带至铜陵市郊区**村附近,言语威胁朱某丙并对其进行殴打,之后周青卿等人将朱某丙带回至财富中心酒店继续看押。同年10月4日朱某丙朋友代其将赌债偿还后,高君廷遂将朱某丙释放。

4.2013年10月18日下午五时许,因高某某欠仰正纲等人赌场债务未还,仰正纲指使高君廷等人将高某某从铜陵市**处强行带至铜陵市**茶楼对其实施殴打逼债。后仰正纲让高君廷、佘成等人将高某某带走继续逼债,高君廷、佘成等人将高某某押至原铜陵县**码头,让高某某脱光衣服裤跪在地上,并对其实施殴打。在高某某提出找韩某某给其担保债务后,高君廷等人将高某某押至铜陵市**小区韩某某家楼下。因韩某某不愿意替高某某担保赌债,高君廷、佘成、胡某乙三人又将高某某押至铜陵市**新村小区一出租房内,由胡某乙等人看守。同年10月19日中午,高君廷、佘成带高某某至马鞍山市找高某某的表妹方某甲拿到5万元现金后才让高某某离开。

(六)违法事实

1.2012年2月2日,仰正纲指使沈优等人前往铜陵市义安区**街吴某戊家中找吴某丁索要赌债,沈优等人拿吴某戊家中的铁锹将房门、冰箱、玻璃镜等物品砸坏后逃离现场。

2.2013年4月6日,仰正纲安排高君廷、佘成前往铜陵市**处**包子铺找高某某前妻蔺某某索要高某某赌债,因蔺某某报警,高君廷、佘成逃离现场;2013年10月初,高君廷再次指使周青卿、胡某乙、张某丁等人到**包子铺找蔺某某索要赌债,索要未果后三人将包子铺内的桌子和煎锅砸倒后逃离。

3.2015年12月25日,仰正纲伙同郑学胜前往厦门市海沧区高某某经营的包子铺对高某某进行滋扰索要赌债,后仰正纲还将苏某某喊到厦门市一起找高某某索要赌债,高某某因惧怕仰正纲等人偿还仰正纲赌债一万元。

二、被告人赵龙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

2012年被告人赵龙因与余静不睦,遂脱离以余静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逐步网罗被告人丁义、彭洪、凤亮、吴某庚、胡某丁、周青卿及史某某(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刑满释放人员,于2010年至2017年先后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赵龙为首要分子,以丁义、史某某、彭洪为骨干成员,凤亮、吴某庚、胡某丁、周青卿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铜陵市铜官区、郊区等地多次开设流动赌场,通过赌博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同时又以“股份分红”、支付工资的形式向组织成员输送利益。为维持赌场秩序、索讨债务,该集团以暴力、滋扰手段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龙以营利为目的,在铜陵市铜官区**小学附近民房、郊区**村附近民房、**附近养鸡场等地,多次组织参赌人员以“推牌九”方式赌博,并通过对赌博活动进行“抽水”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胡某丁、丁义、凤亮、彭洪、吴某庚、史某某受赵龙邀集,为赌博活动提供帮助,胡某丁、丁义、史某某、凤亮、彭洪分别收取5%至20%不等的赌场获利作为股份分红,剩余40%赌场获利由赵龙获得,吴某庚以每次200元标准领取高额固定工资。

赵龙、胡某丁等人在开设赌场活动中分工合作,赵龙在赌博活动中坐庄,吴某庚在赌场管理资金、“抽水”,丁义进行“抽水”,胡某丁邀集参赌人员,凤亮进行望风并管理赌场获利,彭洪、史某某驾驶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并望风。

赵龙、胡某丁、丁义、史某某、凤亮、彭洪、吴某庚通过赌博活动进行“抽水”来获取非法利益,“抽水”渔利数额累计达53.5万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15年12月4日晚,被告人丁义及史某某在赵龙等人所开设的赌场内与曹某乙发生口角。为防止曹某乙等人冲击赌场,丁义邀集被告人周青卿一同准备长矛、砍刀等器械,后在赌场外分发给被告人赵龙、凤亮及史某某、张某戊(另案处理),六人共同持械对曹某乙所乘坐的皖G*****号小型轿车进行砍砸,并对驾驶人姚某丁进行殴打,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姚某丁受伤后逃离现场。后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皖G*****号小型轿车受损价值达2976元。

2.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赵龙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向吴某己、周某丙、梅某某、沈某甲出借资金并收取高额利息。后因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赵龙纠集被告人彭洪、丁义、吴某庚、袁亮、胡某丁、史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对债务人吴某己、梅某某、沈某甲及沈某乙、江某乙采用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进行滋扰。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7月11日,赵龙伙同他人行至铜陵市铜官区**大厦**西餐厅向被害人吴某己索要债务,并对吴某己进行殴打;

(2)2010年7月13日,赵龙伙同他人在铜陵市铜官区**中学附近路段拦截被害人江某乙车辆,向其索要债务。赵龙持砖块砸损江某乙所驾驶的皖G*****号小型轿车,并对江某乙进行殴打。

(3)2012年7月4日,赵龙纠集吴某庚等人,在铜陵市铜官区**厂附近拦截被害人梅某某、黄某乙,并强制将梅某某、黄某乙带至铜官区**茶楼索要债务。期间,赵龙对黄某乙进行殴打,并纠集彭洪在铜官区**大酒店对梅某某实施拘禁。

(4)2012年7月20日,赵龙与沈某乙在铜陵市铜官区**茶坊商谈债务,赵龙要求沈某乙过户房产偿还沈某丙债务,遭到沈某乙拒绝。赵龙遂持烟灰缸击打沈某乙头面部,用脚踢踹沈某乙头面部,造成沈某乙受伤后逃离现场。

(5)2012年9月期间,为向梅某某索要债务,赵龙多次指使彭洪、丁义投掷石块砸损钱某丙(梅某某岳父)位于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住宅的窗户,造成钱某丙不堪滋扰搬离住所。

(6)2013年6月20日,赵龙纠集彭洪、丁义、袁亮、胡某丁强行将沈某丙带至铜陵市铜官区**厂后山处,向沈某丙索要债务。期间,赵龙、彭洪、丁义对沈某丙进行殴打。

(7)2017年夏,赵龙纠集彭洪、丁义、胡某丁等人,强行将梅某某带至铜陵市郊区碎石岭附近山坡处,向梅某某索要债务。期间,赵龙、彭洪、丁义对梅某某进行殴打,赵龙持鱼钩刺穿梅某某耳部致其受伤。

(8)2017年9月13日,彭洪、史某某在铜陵市**公园拦截梅某某并通知赵龙到场,后赵龙、彭洪、史某某强行将梅某某带至铜陵市郊区**工业园附近废弃工厂,向梅某某索要债务。期间,彭洪、史某某对梅某某进行殴打。

(9)2018年,赵龙纠集彭洪行至沈某丙位于铜陵市**处的办公室,向沈某丙索要债务。期间,彭洪对沈某丙进行辱骂威胁。

三、另查明,被告人余静、仰正纲、赵龙、章利华、周青卿于2012年至2019年期间实施了多起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外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2009年1月,被告人仰正纲安排被告人佘成等人帮助汪某丙索要债务。后1月9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佘成、高君廷、沈优、郑学胜等人携带砍刀多次前往铜陵市郊区**市场**号门面房,对被害人王某寅进行威胁、恐吓、殴打索要债务,并对该店铺内物品进行任意打砸损毁。

(二)诈骗罪

2011年12月,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开始在郊区**社区**-**居民组开展土地收储安置项目。在该项目开展过程中,被告人余静、仰正纲明知其所购买的房产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仍分别与被告人章利华共谋,通过居民小组组长姚某己(另案处理)伪造虚假的非祖籍户生产生活证明材料,假以“方某乙”、“丁义”的名义骗取拆迁安置补偿费、过渡费、奖励款、附属物补偿费,其中仰正纲诈骗所得合计108605元,余静诈骗所得合计39565元。章利华明知余静、仰正纲所购买的房产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明知“方某乙”、“丁义”不符合非祖籍户拆迁安置条件,仍帮助余静、仰正纲递交拆迁安置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被告人赵龙在**社区**-**居民组土地收储安置项目过程中,明知陶某乙、张某己不符合非祖籍户拆迁安置条件,仍通过姚某己伪造虚假的非祖籍户生产生活证明材料,假以“陶某乙”、“张某己”的名义骗取过渡费、奖励款、附属物补偿费合计126400元。

(三)危险驾驶罪

2020年3月10日下午5时20分许,被告人周青卿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汽车,沿铜陵市铜官区**道行驶至**厂附近路段时,与停靠于路边的皖G*****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到报警赶至现场将周青卿查获。后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认定,周青卿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203.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各被告人及涉案人员违法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47.4万元、查封不动产一套、扣押钻戒一枚、皖G*****号小型轿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病历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查某乙、费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奚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余静、仰正纲、赵龙、章利华、袁亮、丁义、高君廷、郑学胜、佘成、沈优、凤亮、彭洪、胡某丁、吴某庚、周青卿及涉案人员史某某、查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及照片;

6.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学胜、沈优、佘成、凤亮、彭洪、袁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静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与他人策划开设赌场,并提供资金服务,情节严重;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胁迫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虚构拆迁安置材料,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纵容默许仰正纲等人为索要赌场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仰正纲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组织他人开设赌场,并通过他人的赌博活动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非法拘禁他人;虚构拆迁安置材料,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龙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组织他人开设赌场,并通过他人的赌博活动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纠集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虚构拆迁安置材料,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章利华为逞强斗狠,指使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隐瞒真实情况,帮助他人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亮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为他人开设赌场活动提供场地及资金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义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为他人开设赌场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伙同他人持械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君廷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他人开设赌场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学胜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他人开设赌场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佘成为他人开设赌场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优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他人开设赌场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凤亮为他人开设赌场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伙同他人持械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洪为他人开设赌场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伙同他人多次使用暴力及其他手段,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庚为他人开设赌场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青卿为他人开设赌场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伙同他人持械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丁为逞强斗狠,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他人开设赌场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静、赵龙分别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且系首要分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仰正纲、赵龙积极组织、参与实施犯罪活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被告人高君廷、郑学胜、佘成、沈优、周青卿、袁亮、彭洪、凤亮、吴某庚、胡某丁为他人开设赌场中提供帮助,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余静、袁亮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仰正纲曾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告人余静、仰正纲、佘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被告人彭洪、胡某丁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郑学胜、沈优、佘成、周青卿、凤亮、吴某庚、袁亮虽未自动投案,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胡某丁到案后协助抓捕其他被告人,并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系立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庆

徐礼庆

助理检察员:戴亚丽

王  翼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余静、仰正纲、赵龙、章利华、袁亮、丁义、高君廷、郑学胜、佘成、沈优、凤亮、彭洪、吴某庚、周青卿现被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丁现被取保候审,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

2.移送案卷材料49册、光盘77张、《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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