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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丁某某等12人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8198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10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派出所自动投案,当日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同月1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押回庐江。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8月30日。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号,现住址:安徽省庐江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8月30日。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8月30日。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区**行政村**村**号,现住址:安徽省砀山县**区**行政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8月30日。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镇**小区**幢**室,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现住址:安徽省肥东县**镇**新村**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8月30日。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民组,现住址:庐江县**镇**花园**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现住址:庐江县**镇**新村**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现住址:庐江县**镇**名城**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民组**号,现住址:庐江县**镇**景苑**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号,现住址:安徽省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庐江县**镇**村民组安置房**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丁某某、夏某某、张某甲、涂某某、张某乙、李某、张某某、杨某、陆某、钟某某、洪某某、梅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12月10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余某某、丁某某共谋,利用他人贪图便宜的心理,并对外宣传办理网络贷款可不用还款,不会影响个人征信,诱骗他人在网上贷款平台申请贷款,并向贷款人收取贷款总额的40%至50%不等的手续费。此后,邀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夏某某等人加入该团伙,由被告人丁某某、夏某某负责寻找贷款人,向贷款人做虚假宣传。被告人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负责利用贷款人信息在网络贷款平台上申请贷款,每办成一笔贷款之后,被告人余某某、丁某某、张某甲、夏某某、张某乙按照分工和参与程度的不同进行不同比例的分成。被告人余某某、丁某某、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先后利用被告人涂某某、李某、张某某、杨某、陆某、钟某某等人的个人信息在网络贷款平台上实施诈骗,累积数额达人民币:345459.99元。其中,被告人余某某、丁某某诈骗数额为:345459.99元;被告人夏某某诈骗数额为:269650.19元;被告人张某甲诈骗数额为:103222.49元;被告人涂某某诈骗数额为:69792.19元;被告人张某乙诈骗数额为:63582元;被告人李某诈骗数额为:58882元;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数额为:49900元;被告人杨某诈骗数额为:47888.6元;被告人陆某诈骗数额为:45884元;被告人钟某某诈骗数额为:21221.2元;被告人洪某某诈骗数额为:138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2、3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向被告人杨某宣传网络贷款不用还款,不上征信的虚假事实。被告人杨某明知贷款均需要归还,在**宾馆**分店内,其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被告人余某某在杨某手机上操作网络贷款,先后共计诈骗人民币49488.6元。被告人余某某、丁某某按40%比例收取手续费。此后被告人杨某还款1600元,余款均未归还。            

2、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夏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宣传网络贷款不用还款,不上征信的虚假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贷款均需要归还,在其位于塔山菜市场的杂货店内,其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由被告人张某甲在张某某手机上操作网络贷款,自2019年3月19日至4月19日,先后共计诈骗人民币49900元。被告人余某某、张某甲、丁某某、夏某某按50%比例收取手续费。

3、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向被告人钟某某宣传网络贷款不用还款,不上征信的虚假事实,被告人钟某某明知贷款均需要归还,在**镇**连锁酒店**号店一房间内,其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被告人张某甲在钟某某手机上操作网络贷款,从2019年4月20日至4月23日间,先后共计诈骗人民币24221.2元,期间,被告人自己操作贷款3200元。被告人余某某、张某甲、丁某某按40%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后被告人钟某某还款3000元,余款均未归还。

4、2019年3、4月份,被告人夏某某向洪某某宣传网络贷款不用还款,不上征信的虚假事实,在**宾馆**店,由其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被告人余某某、张某甲在洪某某手机上操作网络贷款,先后共计诈骗人民币158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操作贷款1902元。被告人余某某、丁某某、张某甲、夏某某按50%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后洪某某还款2000元,余款均未归还。

5、2019年3、4月份,被告人夏某某向被告人李某宣传网络贷款不用还款,不上征信的虚假事实,被告人李某明知贷款均需要归还,在**宾馆**店,由其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被告人张某乙、余某某在李某手机上操作网络贷款,先后共计诈骗人民币58882元,其中,被告人张某乙操作贷款36000元。被告人余某某、张某乙、丁某某、夏某某按50%的比例收取手续费。

6、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夏某某向梅某某宣传网络贷款不用还款,不上征信的虚假事实,在**镇**连锁酒店**店一房间内,由梅某某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被告人余某某在梅某某手机上操作网络贷款,共计贷款人民币13700元,并向梅某某索要6800元的手续费,被告人余某某、丁某某、夏某某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配了该6800元手续费。2019年4月23日,梅某某手机收到网贷平台的扣款短信通知后,知道自己受骗了,此后梅某某一直按期还款。

7、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夏某某向被告人涂某某宣传网络贷款不用还款,不上征信的虚假事实。被告人涂某某明知贷款均需要归还,先后在**镇**连锁酒店**分店和**镇**连锁酒店**店一房间内,由其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被告人张某甲、余某某、张某乙在涂某某手机上操作网络贷款,从2019年3月25日至4月24日间,共计诈骗人民币69792.19元。其中,被告人张某乙操作贷款27582元;被告人张某甲操作贷款16851.29元。被告人余某某、张某乙、张某甲、丁某某、夏某某按50%的比例收取手续费。

8、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夏某某向被告人陆某宣传网络贷款不用还款,不上征信的虚假事实。被告人陆某明知贷款均需要归还,在**镇**连锁酒店**店一房间内,其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被告人张某甲、余某某在陆某手机上操作网络贷款,从2019年4月16日至4月22日间,共计诈骗人民币45884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操作贷款4056元。被告人余某某、张某甲、丁某某、夏某某按50%的比例收取手续费。

9、2019年3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向被告人夏某某宣传网络贷款不用还款,不上征信的虚假事实,被告人夏某某明知贷款均需要归还,在**宾馆**店,其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被告人余某某在夏某某手机上操作网络贷款,共计诈骗人民币24000元,被告人余某某、丁某某按40%的比例收取手续费。此后,被告人夏某某还款3000元,余款均未归还。

10、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丁某某向汤某甲宣传网络贷款不用还款,不上征信的虚假事实,在**镇**连锁酒店**号店一房间内,由汤某甲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被告人张某甲在汤某甲手机上操作网络贷款,共计诈骗人民币4900元。被告人余某某、张某甲、丁某某按50%的比例收取手续费。

11、2019年4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向马某某宣传网络贷款不用还款,不上征信的虚假事实,由马某某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在**镇**连锁酒店**号店一房间内,被告人张某甲在马某某手机上操作网络贷款,共计诈骗人民币5000元,因贷款延期到账,被告人余某某、丁某某、张某甲未收到手续费。 

12、2019年3月份,经被告人夏某某向汤某乙宣传网络贷款不用还款,不上征信的虚假事实,在**宾馆**店,由汤某乙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在汤某乙手机上操作网络贷款,共计诈骗人民币3592元。该笔贷款,被告人张某甲、夏某某等人未收取手续费。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涂某某、张某某、陆某、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某、丁某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夏某某、张某甲、涂某某、张某乙、李某、张某某、杨某、陆某、钟某某、洪某某起次要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羁押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手机截图、借款协议、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汤某甲、汤某乙、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丁某某、夏某某、张某甲、涂某某、张某乙、李某、张某某、杨某、陆某、钟某某、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检查笔录;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丁某某、夏某某、张某甲、涂某某、张某乙、李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杨某、陆某、钟某某、洪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某、丁某某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张某甲、涂某某、张某乙、李某、张某某、杨某、陆某、钟某某、洪某某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涂某某、张某某、陆某、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东魁

2020年2月7

附:1.被告人余某某、丁某某、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涂某某(1386542****)、李某(1515653****)、张某某(1369678****)、杨某(1386526****)、陆某(1890565****)、钟某某(1826979****、洪某某(1811093****)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10册。

3.《量刑建议书》3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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