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164号
被告人余某某(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高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萧文彬,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粤K2****号重型厢式货车搭载被害人郑某某,行驶至东莞市环城路寮步镇马石山隧道路段时,从莞樟路往南城方向靠左边车道行驶,在往右变道过程中,遇罗某某驾驶粤B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粤BB***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其车右前方靠右车道行驶,因刹车不及,余车车头右边与罗车车尾左边相撞,造成郑某某现场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郑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余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后,余某某赔偿郑某某家属42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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