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168号
被告人余芝敏,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抄乐****屯村**组136号。2002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芝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余芝敏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余芝敏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中路**楼6-8号**贸易有限公司东侧,将被害人张某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全新未上牌的*牌小汽车(粤E88****号牌)的右前车窗玻璃砸烂,碎玻璃将右前座椅、内饰刮花,后余芝敏进入车内翻找财物,但未能找到财物。经鉴定,更新右前车窗玻璃、更换右前座椅皮的修复更换价格及工时共计人民币10838元。
2020年5月20日18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公寓107房抓获被告人余芝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谭某英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建的陈述;5.被告人余芝敏的某某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余芝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芝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芝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余芝敏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某某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余芝敏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3张;
3《认某某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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