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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交通肇事)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枝江市董市**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07 月01 日17 时40 分左右,被告人余某某驾驶鄂E58AOO鄂E****O 福特牌小型轿车沿枝江东干渠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董币镇石港桥村四组地段左转弯时,与沿东干渠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男,殁年34岁)驾驶的鄂E58W98鄂E****8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余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后经交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等书证;2.枝江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明红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在其位于枝江市**镇**村**组家中,电话:150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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