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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抢夺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1********,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台山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台山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房。2006年7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电动车尾随被害人陈某某至台山市台城新宁市场路口,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手中的VIVO牌X27型号手机抢走,价值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4、物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相关书证。

8、视听资料。

9、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非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平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六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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