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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智宁、吴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余智宁,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霞浦县****号。被告人余智宁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汉族,大专文化,原****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霞浦县****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5月27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汉族,高中文化,原****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门店团队经理,住海门市海门街道**新村****室。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419**********,汉族,大专文化,原**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门店团队经理,住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智宁、吴某某、吴某甲、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余智宁、吴某某、吴某甲、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4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海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余智宁、吴某某与方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在海门市成立****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门店、**门店,招募被告人吴某甲、黄某某为门店团队经理,通过广告宣传、业务员推广等方式,承诺固定利息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58人吸收资金5110000元,未兑付金额4521723.6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所得20万余元;被告人吴某甲涉案金额2260000元,非法所得51688.2元;被告人黄某某涉案金额1420000元,非法所得27546.46元。

被告人吴某甲、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余智宁、吴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海门市公安局已扣押被告人吴某甲人民币50000元,已扣押被告人黄某某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刑事判决书、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银行交易明细、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智宁、吴某某、吴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智宁、吴某某、吴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智宁、吴某某、吴某甲、黄某某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余智宁、吴某某、吴某甲、黄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智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智宁、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智宁、吴某某、吴某甲、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继博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余智宁、吴某某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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