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余春花,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0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春花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被告人余春花为牟取利益,在炎陵县**镇**路门面其经营的湖庭养生馆,陆续纠集、容留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乙、李某丁、张某某等7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余春花制定卖淫项目、价格、提成规则,提供卖淫场所,为卖淫女安排食宿,并安装监控,建立“美少少”微信群对卖淫女进行控制和管理,至2018年7月,余春花组织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2018年7月22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湖庭养生馆查获卖淫女7人、嫖客1人。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余春花退缴非法所得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谭某甲、李某甲、邓某某、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乙、李某丁、张某某、段某某、黄某某、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余春花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监控视频主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春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春花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春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钟敏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春花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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