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余春光,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群众。2000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7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3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8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郑志强,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群众。2014年12月24日,因犯故意损毁财物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2018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2019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春光、郑志强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老板”与被告人余春光、郑志强共谋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在此过程中,三人采取由余春光负责记账、保管嫖资提成、安排失足妇女饮食起居,由郑志强负责收取嫖资、开房、运送失足妇女的方式长期在本市武某某**路**号**国际**期**栋**单元1204、1211、1107、813等房间实施组织卖淫活动。此期间,余春光、郑志强组织焦某某、李某甲、赵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等五名未成年人实施卖淫。
另查明,2019年9月1日23时30分许,焦某某受安排至本市武某某**国际**期**栋**单元**房间与李某甲实施卖淫嫖娼行为。2019年9月1日16时许,赵某某受安排至本市武某某**国际**期**栋**单元**房间与张某某实施卖淫嫖娼行为。2019年9月1日1时许,李某乙受安排至本市天府新区**大道**号**栋**单元**房间与何某某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春光、郑志强以招募等手段,管理、控制未成年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奕敏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余春光、郑志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账本1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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