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1170号
被告人余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跟随卖淫女柯某某进入武汉市江岸区竹叶山村11号民房后,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相威胁,向被害人柯某某索要财物,并用透明胶带捆绑柯某某的手脚,威胁柯某某交出手机及密码。被告人余某将被害人柯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28000元提现至手机微信,但未完成转账,柯某某挣脱捆绑后与余某发生争执,余某持水果刀将柯某某左手食指划伤,抢走柯某某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467元)后离开。被告人余某在逃跑中被附近群众围堵,被迫丢弃手机后逃离。经法医鉴定,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截图、监控视频截图、病例、被告人身份信息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代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书;7.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笔录等;8.讯问视频、案发现场周边道路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虹
检察官助理 王艺博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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