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文龙,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身份证号码51021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12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文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文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余文龙二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1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6日9时许,被告人余文龙在重庆市江北区金科花园“华莱士”店内,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桌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480元的华为荣耀8X型手机盗走。
2.2019年7月8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余文龙在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万丰一村“覃家院子火锅串串”店内,趁收银员不备之际,将被害人钱某某放在收银台桌上充电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033元的黑色苹果7型手机盗走。被害人钱某某被盗后报警至公安机关,民警经侦查锁定余文龙。2019年8月3日,被告人余文龙因其他纠纷被民警带回调查时被抓获。余文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
2.购机凭据、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被害人杨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文龙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文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文龙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共计人民币251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文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文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文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文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李凌燕
检察官助理:唐龙辉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余文龙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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